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指明,强奸
违法行为的加重情况种类繁多,总计有六类情形。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情节极其恶劣者、实施多次强奸行为者、在公众场合公然进行性侵者、参与人数达两人及以上者的轮奸活动者、奸淫
未满十八岁未成年少女或者给
受害人带来身体损伤者,以及导致受害者严重受伤甚至致死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恶果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