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相关法律
法规,若
犯罪分子因实施
犯罪行为而给
受害人带来了
经济损失,则应在依法接受
刑事处罚之外,依照具体情况予以经济
损害赔偿。若犯罪分子同时被宣告并
处罚金,但其
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支付
赔偿金及
罚金,抑或处于被没收全部财产的境地时,应首先履行对受害者的
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因
盗窃罪而被施加高消费限制的犯罪分子而言,此举通常属于民事范畴内的约束手段,旨在限制其进行高额消费活动,避免其逃避
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影响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若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无法满足支付赔偿金与罚金的需求,或者面临被没收全部财产的命运,按照相关规定,犯罪分子仍需先行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即便犯罪分子遭受高消费限制,也不能豁免其应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倘若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具备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受害者依然享有向犯罪分子索取赔偿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