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若有人犯下
洗钱罪行,也就是说,为掩盖、隐藏贩卖毒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
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任何一种,那么,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会被没收,同时,该罪犯还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倘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若是单位犯下此类罪行,则将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对于诈骗洗钱罪的判决结果,将受具体案件形势影响,如犯罪的严重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金额、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因素。在情节严重时,罪犯很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须接受罚金处罚;而如果表现轻微的话,罪犯或许只需承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也必须面临罚金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