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每位被下达
刑事拘留令的人士在法定程序下均应依法被交付至专设的看守所内进行
拘押。在此过程中,
被拘留之人将面临由公安机关主导的深入侦办与详细问询,同时还需耐心等候后续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程序(例如
逮捕或者
审查起诉)。看守所在职责范围之内,需对本场所内的所有被拘留者施加严格管理,以
保证他们切实遵守各项
拘留规定;此外,在必要时刻,看守所也要为这些被拘留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的物质支持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