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中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处理
被拘留者时,如若认定其存在必要进行
逮捕之情况,应在
拘留期满之后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此进行审查并给予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而非3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