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位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
挪作他用,或者擅自
借给他人使用,并且
数额巨大,达到大于等于三个月却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巨大并用于获取盈利活动或实施非法勾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
行为人挪用资金的
数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数额较大且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则会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