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款需在裁判所指定的时限内一次性付清或分期缴纳。若期满未能全额缴纳,将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收缴。因此,对于
盗窃罪犯所应承担的罚款,其归属为国家享有,且此部分款项由人
民法院按照具体的
判决书所设定的期限进行接收。如遇
犯罪者无法全部支付罚款的情况,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点发现
被执行人员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立即启动追缴程序。同时,若犯罪者因遭受
不可抗力的灾难等特殊因素确实陷入经济困境导致无力缴纳罚款,则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慎重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批准延迟缴纳、减免或豁免其应付惩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