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对其是否仍然有必要进行
羁押的再次审查判断。如此以来,倘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
取保候审之后,经过反复地审查,最终认定无需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内,那么人民检察院则应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释放或更换
强制措施的中肯意见。对于这样的决定,相关职能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具体情况的报告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虽然他们已经脱离了实际
拘押状态,但是他们的个人自由并非完全恢复,人民检察院依然保留着对他们的羁押必要性作出审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