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的
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对相关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并正式交付
拘留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后的三日内,公安机关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若遇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应予以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