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
犯罪者因触犯相关
法规而非法攫取的全部财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和归还。这就意味着,若
犯罪嫌疑人涉及到
集资诈骗罪,那么,针对其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的所有财富,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财款、
房屋所有权、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贵重物品等等,都应该依法
立案追究并进行收缴。若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将罪行涉及的财物全部收回并还给
受害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例如,将其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等。值得注意的是,追缴的范围应该是犯罪者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实际获得的所有财物,而非仅仅局限于受害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追缴的范围应该以犯罪者实际获得的财产为基准,而并非仅仅考虑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