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其采取的
拘留措施,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必须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资质审批。而在特定情况之下,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酌情予以放宽,延展为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涉嫌
电信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个自然日(即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决定的七个自然日,总计为三十七个自然日。然而,实际
拘留期限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