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强奸罪的追诉时限,其长短乃视乎
犯罪所应处以之最高
刑罚而定。若强奸罪的最高
法定刑为短于五年的
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限为五年;若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限为十年;若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限为十五年;若最高法定刑为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则其追诉时限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追诉,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因此,强奸罪的
诉讼时效期限需依具体案件的最高法定刑予以确定。若未超出上述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受害者或国家机关均可
提出诉讼请求。反之,若已逾越此期限,原则上将不再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