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释放被捕之人或者变更
逮捕措施之际,有义务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且详细的通知。换言之,若公安机关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对被捕之
涉嫌犯罪的此案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等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那么,应立刻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因此,一旦取保候审的决定得以做出,其
家属往往能够通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一重要信息,而且整个过程应该是迅速而及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