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对于
危险驾驶罪的惩治措施,
法定刑为
拘役,同时应当处以
罚金的
附加刑罚。然而,这一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对危险驾驶罪进行
从轻处罚。然而,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将会全面衡量包括
犯罪情节、
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以及其是否具有悔过自新的诚意和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是否能够从轻处罚,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酌情作出判断和裁决。若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犯罪者具备真诚的悔过态度,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然而,如果行为的情节极其恶劣,且对社会健康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那么法院将极有可能对罪犯实施更为严厉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