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中,所指的“赌资”并不仅仅局限于资金流动的数额,而是主要围绕着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现金数量而展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文规定,倘若此类行为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实施,自然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
罚金给付责任。因此,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判定时,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赌博活动的规模、参赌人员的数量、赌资的具体金额以及抽头渔利的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尽管流水作为赌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
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但要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仍需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