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在我国通常被视为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涉嫌触犯
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短期关押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个体行为如若满足该项法条中所列任一情形,且在
情节严重的前提下,有可能认定构成犯罪行为,则此人便有可能被实施刑事拘留。然而,对于个体行为是否真能达到
犯罪程度,还需基于案情的详细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加以追查核实。例如,倘若此类行为仅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之内,那么就不太可能承受刑事拘留之惩处,反倒会面临诸如
拘留或者
罚金等
治安管理处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