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严格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洗钱罪特指对于意图掩盖、骗过他人从而所实施的
毒品犯罪、黑恶势力
犯罪、反恐主义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运行秩序犯罪及金融
诈骗犯罪中所得收入及源泉产生的经济利益的起源及性质,采用一系列特定手段,以达到掩饰、遮蔽该经济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这其中的具体行为包括开设专门的资金账户、将脏款转化为现金、金融凭证、有价值的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付款和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越国界转运资产等方式,以此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路与性质。倘若有任何人触犯了此项法律条文,就可能面临定罪
处罚。具体是否定罪以及如何
量刑是需要视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应的
证据材料来决定。假设有人故意为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开设资金账户、进行财产转换、转移资金、跨国界转运资产或是使用其他方式掩盖、隐蔽其非法来源和性质,而且情节恶劣者,那么他们可能将会面临五年往上直至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并伴随
罚金的处罚。若是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话,那么单位将会被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层成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定罪和量刑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数额大小、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