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明示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于特殊情况之下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士行先行
拘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仅凭单一次的陈述或供述即可确立拘留的依据。反之,它具体列举了七种情形,表明在此类情况下,就可以采纳先行拘留这一措施。基于此,我们需要认识到,仅仅凭借一份陈述或供述,并不足以满足上述条款中所设定的拘留要求和条件。除非这份陈述或供述内容触及到了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不然的话,仅凭一次的陈述或供述,是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