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
死刑这一最为严厉的
刑罚执行而言,是可以
暂缓执行的,并且要立刻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交相关报告,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裁决。这条
法规并没有直接详细罗列
刑事拘留是否能够予以延后实施的问题,然而它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在
执行死刑之前可以暂停并将情况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的例子,以便以此类推地理解类似的情况。因此,如果刑事拘留所涉及到的情况与前面提到的那款法规中的情况有相似之处,也就是说存在着可能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冲击或者需要对原来判决进行翻案的各种重大因素的话,那就意味着
拘留的执行也有可能被迫中止,然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合适的决定。然而,究竟哪些情况适用于延后执行,还须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和适用的法律条例得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