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发现其
拘留之人属于需要
逮捕的对象,应于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申请提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若涉嫌犯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罪嫌疑者,则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增加到长达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由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逮捕书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做出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决定。因此,涉嫌电信诈骗
犯罪的嫌犯有可能会在
被拘留后的三天至三十天之间,被公安机关提请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具体拘留的时长将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