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即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便擅自脱离所居住的市镇范围,便已经构成
违法行为。基于此项
法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制裁,责令违规者履行不得离开住所市县的相关规定。若该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听从命令,那么若是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就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此外,还须依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公开道歉并改正拟犯错误的承诺,或者是重新缴纳保证金给以
担保,抑或是暂予
监视居住甚至采取
逮捕措施。然而,如若此类严重
违规行为涉及到需要对其实施逮捕的情况时,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涉嫌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