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专门的公安机关在依法对某人实施
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严格的审问。若发现该人并非适合拘留的情况,必须及时释放并且出具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然而,这项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拘留后是否必须将
被拘留者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因此,依据此条款,我们无法直接确认拘留人员究竟是否需要送往检察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将被拘留人送交检察院,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严格要求,同时也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