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
洗钱罪的法定
量刑准则,是依据掩盖、隐匿
犯罪所得及其获益的来历及所涉性质严重性的程度而定。若洗钱数额达到了四十万元人民币,且此数额属于前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则依照法律规定,应予追缴该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然而,实际的量刑还需综合考量其他诸多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