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对于
盗窃犯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主要依据其所触犯的
盗窃罪法定最高刑而定。具体而言,若盗窃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未满五年
有期徒刑,则其
追诉时效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则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追诉时效期满之后,仍有必要对该犯罪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因此,在计算追诉期时,首先需要明确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然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