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
拘役的具体刑期自被法院宣判为止执行之日开始计算;但倘若在开始执行拘役之前已然先行被
羁押了一段时日,则可以依照规定将每一天的羁押实效折算为等同于一日的刑期。换句话说,
刑事拘留的这段期间,是能够被视为已逐步累积计算并在需要之时用于折抵
拘役刑罚的期限。该条款的存在意味着,在具体情境中的刑事拘留都应该被认为是一种逐步的累积,并且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用来抵消日后刑期的拘役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