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肇事案件中,
危险驾驶罪的
犯罪主体包含了
机动车的驾驶员及所有者和管理者。驾驶员可以独立实施诸如追逐竞赛、
醉酒驾车、
超员超速驾驶等行为;然而,机动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危险驾驶行为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过程中的过度超员超速,或者是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
刑事法规,那么就应当依据惩罚较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