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对于
公开审理的
公诉案件,其审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则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限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
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依据此项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后
开庭审理的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若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可能在
拘留后的数周内就会安排开庭审理;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处理。然而,具体的开庭审理时间并未在上述法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