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必定需要经检察机构进行
批准逮捕。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检察机关在审核批准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的过程中,有权做出决定的是检察长个人意志。而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争议性较强的案例,则需提交至本院检察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审议。这就表明,在特定的案件情境下,若检察机关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已达到逮捕的法定要件,便可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反之,若认为其未满足
逮捕条件或案件性质相对轻微,亦可选择不予逮捕。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会被批准逮捕,最终取决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具体审查与判断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