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所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行动中,判定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侦查取证以确定是否启动
逮捕程序的话,应于拘留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理和审批。然而,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灵活扩展延长一天到四天。同时,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
犯罪团伙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应进一步扩大至30天。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司法程序,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通常情况下在
刑事拘留三日后就会开始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批。而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批准时间则可能延长至30天。至于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何时能够给出决定,这也需要七天的处理时间。综上所述,从受害者或嫌疑人
被拘留之日起,直至其最终被移交至检察院,这段期间的时间跨度可能从短短的三天到长达30天不等,具体的时间长短受到案件的复杂性和具体情况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