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追诉时效以
犯罪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若
犯罪行为具备持续或延续性质,其
追诉期则自犯罪行为最终终止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如有人实施
盗窃罪行,且该犯罪行为具备持续或延续性质,那么其追诉时效将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因此,对于盗窃罪而言,其追诉时效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累积延长,而是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便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若在追诉时效内再次实施犯罪,那么对于前罪的追诉时效将自犯下后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