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服,并可以用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在进行
刑事拘留之后,倘若被告对于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其仍然享有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