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的成立须具备对实施以
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夺他人公私财产这一
犯罪活动的同时,获得该财物的实际
控制权。倘若
行为人虽怀揣
抢劫之意图且实施了相应行为,却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即未能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掌控,则依照刑法关于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此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形态,而非既遂状态。根据
未遂犯的
量刑原则,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若行为人的行为尽管未能实际夺取财物,但已对受害者的财产构成实质性威胁或造成其他损害,根据具体情境,亦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抢劫罪的其他相关
犯罪,例如“抢劫罪未遂”或“抢劫罪的其他相关犯罪”。在实践案例中,是否构成抢劫罪需依据具体案情及
证据进行判断。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即便未实际夺取财物,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反之,若其行为并不符合,则可能无法构成抢劫罪,甚至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因此,是否构成抢劫罪,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法律条款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