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占罪中,所谓的"
遗忘物"是指所有者或者持有人因个人失误或疏忽大意而遗留在某个场所,暂时处于无主状态,然而所有者或持有人仍然期望能够重新获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拒绝归还的行为,将会受到与上述条款相同的
法律制裁。因此,要判定某件物品是否属于遗忘物,其关键点在于确认真实存在他人所有,同时所有者或者持有人依然期待着返回原有
控制权的事实。若符合这两个条件且涉及
数额较大,而
行为人却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