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判断
敲诈勒索未遂是否成立罪行时,我们应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中有关敲诈
勒索罪这部分的法律
法规以及
犯罪未遂的界定进行深入剖析。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乃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实施威胁、恐吓等手段,引诱他人被迫交出财务的行为。若
行为人已初步展示出
敲诈勒索的行为意向,然而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实现其目的,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便可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敲诈勒索未遂同样构成
犯罪,且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
未遂犯,法院有权参照既遂犯的
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至于具体的
处罚尺度,则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经验加以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