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准予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项规定:禁止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地所属的市、县范围,必须定期报告自身住址的变动情况,务必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严禁干扰
证人作证,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等。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则可能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将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至于取保候审之后何时能够领回车辆这一问题,该法律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后能否顺利领回车辆,主要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如案件的详细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以及执行机关的最终裁定等等。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所有规定,并且无其他任何
违法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便可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尝试领取自己的车辆。然而,实际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时间,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相应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