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以及第95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关于
刑事拘留以及
逮捕之后的完整流程可以做如下归纳总结:首先,当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有责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嫌疑人进行正式的审讯;其次,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并非罪行严重需要继续关押,则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再次,在实施逮捕行动之后,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嫌疑人是否仍需继续
羁押进行严格的审查;最后,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嫌疑人不再需要继续关押,那么检察院将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必须在十天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给检察院。以上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旨在确保所有
被拘留和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