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因为实施
犯罪行为导致
被害人身心
财产损失的
犯罪人员,除了需要依法给予其
刑事制裁之外,还应该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做出相应的
民事侵权赔偿。这就意味着,若有个人因触犯
危险驾驶罪导致他人生理、心理或者财务层面的损害和损失,那么这个犯罪者除了需接受依照法律定责的
刑事处罚以外,还应对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负起相应的
赔偿义务。再参照我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
肇事罪的
刑事责任范围涵盖了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等惩罚措施,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罚。假如犯罪者在
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从而使得刑事责任进一步加重,那么他们也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者在承受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