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若其需要被
批捕,则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申请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涉嫌诈骗洗钱罪的嫌疑人有可能会先被拘留三天,待审查批准完毕后,再等候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员可能需继续留置进行后续审理环节;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嫌疑人将会被释放。具体的拘留时长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