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乃以
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性手段掠取他人公私财物。若涉及掠夺外卖的行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行:1. 采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性手段;2.
抢劫的对象为公私财物;3. 抢劫的具体行为须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抢劫罪的其他加重
量刑情节相符。倘若该项掠夺外卖的行为并未采取任何暴力、恐吓等强制性手段,或者外卖并非涉及到公共或私人财物,便不存在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然而,若是实施了相关强制性手段且同时符合抢劫罪的其他
犯罪构成要素,按照法律规定,便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行,理应受到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