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限,人
民法院须于二个月之内完成,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遇到案情纷繁复杂或具有特殊情形者,则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
情节严重者亦可呈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基于此,
拘役取保候审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对案件做出裁判结论。倘若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
管辖权变更或者
补充侦查等事项,则需自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处理器限将会重置并进行新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