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的规定,对于无需采取
逮捕或
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有权向其所在城市或乡村的特定地点发出
传唤令,将其传唤至场;或者直接到其
家庭住址进行传唤讯问。然而,传唤与
拘传的总时长不可超过十二个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极其严重且复杂模糊,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手段来
收集证据,传唤和拘传时长则可延长至最长为二十四个小时。可见,若在已经采取
取保候审后,仍需要警方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此时便有足够法律依据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合法的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