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所谓的强奸
犯罪,便是采取
暴力、恐吓或者其它手段
强制猥亵妇女的恶劣行为。而在这部法律
法规中并没有对强奸罪的实施者以及
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即便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依然会被判定为强奸罪。倘若丈夫在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时采用了暴力、恐吓或者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并且妻子对此表示明确反对,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