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对实施
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应在追究其
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考虑到犯罪行径对受害者带来了财政方面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形应对其进行经济
赔偿。倘若涉案人员同时被判处了
罚金,却发现其
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全额支付的需要,或已被核定为
没收财产,在此类情况下,他们有义务首先承担起对
受害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对于
挪用资金罪这一
刑事犯罪类型而言,若犯罪分子所挪用的资金恰恰是受害者的财产,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归还
挪用资金的法定义务。假如犯罪分子被判定需缴纳罚金,但其个人财产无法同时满足罚金与归还挪用资金的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他们应该优先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之后再支付罚金。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有义务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若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无法同时满足罚金与归还挪用资金的需求,他们也应该优先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