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之规定,
辩护律师有权与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与书信往来。这就意味着,若亲属身兼辩护律师角色,则在
刑拘阶段可借助该辩护律师的渠道接触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若亲属并非辩护律师,他们将无法逾越法律藩篱直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除非事先得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因此,能否与亲属相见,主要取决于亲属的职业身份及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