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确指示,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
犯罪分子被公安司法机关拘捕之后,主管检察官机构仍需依法对其继续收押与否的必要性进行全面、严谨且公正的审查。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就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收押以后,主管检察官机构会在法定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以日为计算单位),按照相关规程完成对收押必要性的正式审查工作,并且将据此最终形成的审核结论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置建议。若经审查后意见显示已无继续收押之实际需求,则检察官机构将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调整相应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从拘捕开始至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置建议为止,通常情况下绝不会超过十个工作日。总的来说,
刑事拘留之后宣布正式拘捕的时间跨越绝不能够逾越十个工作日这条红线,这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对此类事项作出的明确的审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