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常常会出现对非
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的
犯罪现象。具体来说,这种犯罪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合法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财务贿赂,且所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构成了对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若
情节严重,将会面临
刑事制裁;而若
涉案金额巨大,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此外,若单位也参与到此类
犯罪活动中,那么该单位将被处以
罚金,同时,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若行贿者在被司法机关
追究责任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
行贿行为,那么他将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
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