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抢劫罪这一
犯罪类型,其相关
证据的搜集应包括且不仅限于如下几种方式:
1. 目击
证人证言:对包括案发现场亲历者、周边住户或知情者在内的人员证辞的搜集,此类人士有可能提供目睹
抢劫行径的详细描述或者与其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发生过接触。
2.
物证:例如被抢劫的财物、作案使用的工具、
犯罪嫌疑人的衣服、指纹、DNA等生物学体征以及现场所遗留下的任何物品等。3.口供: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于
犯罪事实的正面承认或矢口否认的表述。
4. 电子证据:比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样的电子通讯记录。
5. 证人证言:尽可能多地听取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受害者的旁观者或者目击
证人等陈述。
6. 鉴定意见:例如
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等各类针对性的检验分析报告。
7. 现场勘查笔录:详实地记录案发现场的整体布局、各种物品的具体位置、血迹分布等所有细节情况。
8.
书证:如涉及到银行交易记录、车辆登记信息、酒店住宿记录等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书面材料。
9. 证人证言:包罗万象,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受害者、目击者等人的各类发言。
10. 电子证据:借鉴案例来看,涉及到例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多元化的电子通讯记录。
依据当前施行的法律规定,综合所有证据来考量本案实际,若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便可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构成抢劫罪:第一,需要证据齐全且能够彼此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列举的加
重犯情节展开,诸如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或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展开攻击等等。这类情节之所以成为加重因素,是因为如果罪行恶劣,例如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施暴手段极其残忍,那么定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直至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还须在判罚的基础上处以
罚金或
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