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决定。若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案情比较复杂,经审批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为15个自然日。另外,倘若
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所
犯罪行并愿意接受
处罚,同时又满足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应该在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当然,对于那些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也可以适当延长至15个工作日。因此,当检察院正式受理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件之后,就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起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