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洗钱
犯罪的
上游犯罪类型繁多,其中包括了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
金融诈骗犯罪等诸多领域。在这些上游犯罪中所产生的
违法收入及由此衍生而来的收益,若被人为地掩盖、隐匿其原始来源与真实性质,便有可能触犯洗钱罪的相关法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洗钱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对于单位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的情况,将依法对该单位处以
罚金的严厉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