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被释放在
保外就医期间并不计算在
宣告刑罚的期限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具体条款规定,被许可解除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条件,例如阻止其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
保证能够按时出庭受审,以及禁止干扰
证人作证等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严厉
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将其视为刑期的一部分。通常来说,保外就医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措施,而非正式的
刑罚执行过程,因此,这一阶段并不能直接计入刑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